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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话图书“超期罚款”

本站来源: 王德银 纸书堆 发布时间:2018-11-20 10:21:49 点击量:

 
    长期以来,图书馆在运行过程中,面向用户借阅图书超过使用期限时,都会按照逾期实际天数收取一定费用,如“逾期费”、“超期罚款”、“违约金”等。对于用户方而言,也自然默认了这种契约形式的处罚行为。顾名思义,图书超期罚款天经地义,你既然未按规定时间归还,导致有限的资源被独占,造成图书的垄断,就应该自觉接受规则的束缚。
    随着图书馆等文化场地向公众免费开放,进入图书馆的门槛较之前大大降低。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的正式实施,客观上为图书馆具体工作的合法性提供了更高要求。随之而来的是更多公共、高校图书馆系列图书馆在“超期该不该罚”上进行了实践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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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期豁免,又可称之为超期免罚,这是近年来在高校图书馆逐步兴起并推广的一种做法,一般是在当年大型读书月活动当天,对存在超期的用户进行统一的“大赦”,凡是在活动规定时间归还逾期的图书,图书馆一律免除超期造成的罚款。2015年“世界读书日当天”,中山大学图书馆发布通告,设立“超期豁免日”,继上一年度全国图书馆界率先实施“阅读无止境,借阅不限量”解除借阅图书数量限制的政策基础上,推出的超期责任豁免制度,每年4月23日(“世界读书日”),9月10日(教师节),9月28日(孔子诞辰纪念日)和11月12日(孙中山诞辰日、中山大学校庆日),归还超期借阅图书的读者,享受豁免超期借阅图书责任的普惠待遇。该项措施推出后广受学校师生欢迎并在国内引起热烈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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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劳代罚”顾名思义即是通过完成一定的劳动量来替代借阅逾期中的“滞纳金”。此种免罚形式主要通过“义务服务”的形式,在图书馆工作人员的统一安排在馆内进行相应时长的义务劳动,包括借阅指导、归置书籍、维持秩序、打扫卫生等。义务服务时长根据学生、教师超期的天数进行折算。义务服务可安排在课后,不与上课冲突,时长可累计。此举在一定程度上不仅强化了用户自觉遵守图书馆各项规章的意识,而且通过“义务劳动”,让用户学会换位思考,也增进其对图书馆管理流程的了解,相比较生硬的罚款而言,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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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阅读代替逾期处罚是美国公共图书馆界常用做法。通常是用户在图书馆规定时长内任意阅读任何一本读物,每小时可抵消相应逾期金额,阅读时长完全取决于用户。此举相对“超期豁免”、“以劳代罚”而言,更具“服务温度”。纵观国内图书馆当前鲜有此举,一方面限制于当前的阅读环境等客观因素,另一方面更多的还是出于现实制度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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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用户超期因素多样,据笔者在图书馆工作中的亲身体验,多数读者超期并非出于主观恶意,超期的原因也是各式各样,若要细致总结起来主要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因素:

   ▶经典图书,故意拖延不还(此类情况较以往有所下降);
 
  ▶逾期费用已经超出图书本身的定价;
 
  ▶借阅图书未在规定时间内阅读完且没有及时续借造成的超期;
 
  ▶因工作学习忙未及时归还造成的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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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成图书超期的原因多样,不能仅仅归结于用户自身因素,尤为重要的原因仍是图书馆有限馆藏与用户无限需求之间的矛盾集中体现。随着图书馆纸电资源建设比重的不断调整,数字资源已成为当前图书馆的主要来源形态,复本限制对用户资源获取与访问需求已经大大松绑,超期罚款的最终目的在于约束用户,使其形成自觉良好的阅读习惯,超期罚款的最终目的并非为创收而“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