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来源: 发布时间:2015-05-25 09:48:49 点击量:
读者对所借的书刊应尽爱护和妥善保管的义务,如有污损、遗失或盗窃书刊情况发生,除接受批评教育外,还应承担如下赔偿责任。
一、书刊污损赔偿办法
1.在借期或阅览过程中出现勾画、圈点、批注、答题等一律视为污损书刊;其赔偿办法为:一般污损图书10页以内每页赔偿0.50元,10页以上赔偿新书或按书刊遗失赔偿办法进行赔偿。
2.撕割、拆散等损坏书刊者,赔偿新书或按书刊遗失的有关规定加倍赔偿,并对情节严重者处以50元以上罚款。
3.损坏或丢失书刊条码者,收取1元加工费。
二、书刊遗失赔偿办法
1.赔书:同一版本图书。
2.赔款:
(1)1985年以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10倍赔偿;
(2)1985—1999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5倍赔偿;
(3)2000年以后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3倍赔偿;
(4)成套多卷书、丛书、配套的工具书,遗失一册按全套定价的2倍赔偿,原书归图书馆所有;
(5)期刊散本丢失一册,按年定价赔偿,合订本按全年定价的3倍赔偿,并收取5元装订费。
3.书刊赔偿后3个月内找到原书刊且无损坏的,可将原书刊交还本馆,赔书款予以退还。
4.因图书遗失或损坏所造成的逾期滞纳金仍按规定收取。
三、盗窃书刊处理办法
1.凡不办理借阅手续而将书刊带出库(室)者,均视为窃书。
2.在书库(室)内乱撕条码、破坏磁条者,视为窃书。
3.偷梁换柱将书刊原芯据为己有者,按盗窃书刊论处,并按相关条款赔偿。
4.对窃书者处以所窃图书原价的20倍罚款,对情节严重且认错态度不好者,报学院给予相应行政纪律处分。
5.对维护集体利益,举报窃书损书现象者,在保护的同时予以一定的经济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