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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校馆对外开放问题的几点看法

本站来源:图书馆报 发布时间:2016-03-29 14:42:56 点击量:


    1.普通高校(公办)承担着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三个主要功能。我们所在的学院,每年都要统计教授们“服务社会”的项目和内容,老汉按照自己的理解,填写了这样的内容:担任了哪些学术团体负责人;做了哪些政府咨询机构的成员,同时做了哪些咨询服务工作;为哪些单位做了什么主题的学术报告;参与了哪些层面的专业培训工作;承担了哪些地方政府或团体的政策研究项目,提出了什么样的政策建议等等。而普通高校图书馆,同样承担服务社会的功能。
    2.高校图书馆主要完成本校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服务任务。在资源有富裕的前提下,可以以多种手段向社会提供服务,比如特殊文献资源提供、图书馆学研究交流、图书馆专业人才培养、展览资源共享、参与地方图书馆界学术交流和业务建设、参与地方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等等。应该指出,这样的社会服务活动,自高校图书馆出现后就一直存在,包括1949年以后的五六十年间。
    3.除了民办普通高校外,即使是主要靠公共财政支持的普通高校,也要向学生收取一定的学费,而收取的这部分学费主要补助学校的各种办学支出,其中自然包括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购置。因此,普通高校图书馆和公共图书馆有所区别,不属于完全的公共产品。因此,高校教师和学生是高校图书馆的主要服务对象,高校图书馆不可能与公共图书馆一样向社会 所有公众完全开放。
    4.之所以提出高校图书馆向社会开放的问题,主要还是由于地方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包括公共图书馆)方面建设主体责任缺失、投入不足而造成的。要想彻底解决这个问题,必须由地方政府加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投入,实现中央两办[2015]2号文件所提出的2015-2020年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标准。
    5.在地方政府由于地方经济整体水平不高而导致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方面投入不足、当地公众的公共阅读需求难以满足的情况下,高校图书馆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服务任务的前提下,可以采取一定措施对社会提供服务。部分高校图书馆主动提出以各种方式对社会开放,是这些高校图书馆社会责任心的体现。但是,这种高校图书馆主动为地方政府排忧解难的做法,不是为地方政府的责任缺失买单,不能成为地方政府推卸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责任的借口,也不能成为地方政府、新闻媒体和公众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缺失责任转嫁给高校图书馆的理由。陕西理工学院图书馆主动为汉中市民提供开放服务,不能作为汉中市政府无限期不建设独立的汉中市图书馆的借口。
    6.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应对上级考核,提出所谓辖区内普通高校图书馆同时承担公共图书馆责任的办法(一个图书馆两个牌子),可以看作是权宜之计,但绝对不是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长远之计。长此以往,照旧是当地百姓的公共文化阅读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7.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教育部颁发)已经公布,高校图书馆的社会责任和对社会开放的方式,已经有了明确的说法,请各位仔细阅读。